两类犯罪参与体系理论比较研究——兼评我国刑法的犯罪参与体系
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统一正犯的本质并不在于是否区分不同的参与样态,而在于对统一正犯而言,不同的犯罪加功样态并无刑罚制裁资格上的重要性;二元参与体系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就犯罪成立概念性地区别正犯与狭义共犯,亦于刑罚评价上区别二者之体系.二元参与体系的主要特点并非在于对犯罪加功类型的区分,而是其在规范上对于不同的加功样态机械地配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效果.统一正犯概念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参与类型区分上的困难.我国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参与体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概念,共犯自然不需从属于正犯成立.
犯罪参与、统一正犯体系、二元参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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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1(刑法)
2007-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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