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创造性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使我国民事诉讼向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格局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较多缺陷,且缺乏完善的配套机制,因此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就制度本身而言,应该在举证期限临界点的确定、延期举证的限制、管辖权异议案件举证期限的计算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举证期限的确定方面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应从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保障当事人举证能力和加强法官释明权四个方面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措施.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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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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