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变迁与缓刑考察主体的未来设置
我国缓刑适用的实际条件与立法规定之间经历了先协调后背离以及再度统一这三个阶段.尽管根据刑法,目前法院适用缓刑时已不再为有无考察主体而担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缓刑考察工作的完善.相反,从实现缓刑制度的价值等出发,应当重新设置我国未来的缓刑考察主体,即在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考察的新主体格局.
缓刑、适用条件、变迁、考察主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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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0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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