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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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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渠道.由于互联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传播内容提供者可能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本文对网络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以及怎样依据现有法律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

15

DF523.1(民法)

200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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