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0289.2021.05.015
明代地方纠纷解决模式的历史变迁——以徽州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
在纠纷解决视角下,以裁判文书为素材,可以观察明代地方治理模式如何从推崇乡治到力行州县裁判的历史性变迁.在明代中前期,纠纷主要在以里老裁判为中心的乡治体系中得到解决,国家通过赋予自治组织裁判权,使之成为纠纷解决乃至治理达成的主要力量.以后里老裁判制度日渐废弛,以官僚为中心的州县裁判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纠纷解决模式的变化受到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城镇化与商业化导致乡村自治组织机能逐渐丧失,使州县裁判填补乡治空白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场域.而客观环境的变化也迫使国家必须及时调整地方治理的方向,通过提高州县裁判的要求以及加强监督等方式,促使州县裁判在地方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纠纷解决;地方治理;乡治;州县裁判;历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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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明清时期的裁判秩序与地方治理"项目批准号:20SFB4011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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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