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0289.2021.02.006
作为无限权利的"主观性" ——试析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章中的公民自由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国家"章中,不仅论述了亲自由主义立场、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个体自由",而且强调了亲共同体主义立场、将国家权力视同为自由之体现的"伦理自由".不过值得关注的是,除了上述两种自由,黑格尔还构想了一种以公民对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为关注点的"公民自由"(civic freedom),并且为了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黑格尔在国家理论中为其专门配备了相应的政治建制.相比个体自由和伦理自由,公民自由以及作为实现公民自由之保障的政治建制,强调公民积极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性,重视公共舆论权利的不可褫夺性,在某种意义上更能体现黑格尔政治立场的现代性,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同时,黑格尔在论证公民自由时,既未诉诸公民所可能具有的专业治理能力,亦未诉诸公民所可能持有的善好意图,而仅仅基于公民作为主体所保有的不可剥夺的无限权利本身,这一点对认识黑格尔思想也非常有启发性.
黑格尔、公民自由、团体自治、等级议会、公共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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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46.3;H030;D621
仲英青年学者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2021-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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