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发展与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公私合作——以中印CDM项目实践为例
全球环境治理是在规避环境风险的过程中,通过政府与非政府行为体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效规避行为体因担心“搭便车”而不作为的政策困境,以求向“善治”演进的全球治理实践.传统而言,公共和私有行为体分别是公共产品(简称“公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然而,气候治理作为一种全球公益,其相联性与不可排他性所构成的纯粹性,决定了公益生产者本身就是公益消费者,而公益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参与治理而转变为公益生产者,公共行为体不再是唯一的公益提供者,而是与私有行为体共同成为“产消者”,身份的转化使公共和私有行为体具备了内在的协同创新动力,从而主动根据各自的供给能力和需求水平达成推动公私合作的“产消者联盟”.带着这样一个为全球治理的集体合作难题提供可持续活力源泉的假设,本文通过比较中国和印度在京都框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省级CDM中心和部内协调节点,分析跨国公私合作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本土化行动中如何推动能力建设.
国际发展、全球环境治理、公私合作、行为体、消费者、生产者、全球治理、公共、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伙伴关系、全球本土化、不可排他性、治理实践、政府、政策困境、需求水平、项目申报、气候治理、能力建设
U49;F83
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研究》15JZD032;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预研项目《以公私合作推动新公共外交的案例研究》3162016ZYE05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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