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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5.005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算法解释权:兼顾公私场景的区分规范策略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算法解释权.算法解释权的适用不要求决定"仅"由自动决策算法做出,从而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决策支持型算法、分组型算法与总结型算法等类型,全面规范公私领域中的算法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并未明确规定算法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公私法的规范对象与规范目标不同,算法解释权在公私不同应用场景当中应有不同的表现.在个人与公权力关系当中,个人原则上应有权请求公权力机关事后解释具体的算法决定,此为公民知情权之逻辑必然.如果算法解释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出现解释不能的情况,公权力机关不得使用自动决策算法,而非以此为由拒绝解释算法决定.与之相对,在个人与企业场景当中,个人原则上仅得请求企业事前披露算法的基本情况,而不能请求解释算法的具体决定;企业应重点告知算法对个人可能的不利影响,使得个人能够决定是否允许算法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的弹性设计,使得区分公私场景配置不同的算法解释权成为可能.

算法解释权、自动化决策、知情权、商业秘密、场景化治理

143

D90;H030;D630.9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私协力视角下的算法共治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

2023-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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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143

2022,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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