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2.04.003
论个人破产"看门人"制度的构建
由于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的不同特点,在个人债务清理中行政管理机构能够起到"看门人"的作用,既防止破产的欺诈和滥用,也防止破产案件对于司法资源的挤占.本文认为个人破产"看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破产"间接型看门人"模式以及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的"直接型看门人"模式.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模式更加接近于"间接型看门人"模式.本文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个人破产的"看门人"制度的设计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模式,在《个人破产法》立法时可以有限地吸收"间接型看门人"模式;随着《个人破产法》实践的深入,可以逐步向"直接型看门人"模式过渡.
个人破产、看门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间接模式、直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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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TK411.29;F832.48
2022-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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