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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3.005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 ──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之展开

引用
《行政处罚法》新增第24条第1款"处罚权交由"规则,撼动了既有的行政处罚体制,使得行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延伸.新法实施后遇到了诸多适用问题,故有必要明确其规范意旨,通过内、外部视角的融合,从行政权能与行政权限两方面进行细致阐释.在具体适用层面,"处罚权交由"的决定主体既可以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可以为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同样可以进一步明确权限分工;"处罚权交由"的承接主体则需要为处罚权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同时,应结合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适用领域对"处罚权交由"的范围进行限缩,并根据行政处罚种类的损益性对基层处罚措施进行必要之限制.

行政处罚法、处罚权交由、行政授权、行政权能、级别管辖

141

D912.1;D624;D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

2022-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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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141

202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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