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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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2.03.001

试论法学的科学性

引用
有关法学科学性的争论由来已久,对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质疑首先涉及对科学概念的界定,以及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的可变性、法律判断的主观性等.通过考察法学的发展可见,不能以自然科学的标准认定法学的科学性,也不能以法学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学性.法学之所以具有科学性,是因为其具有一以贯之的基础价值,具有实践性,并且已经形成了有逻辑的知识结构体系和独立的研究方法.增进法学的科学性需要构建法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理论创新,扎根法治实践促进法学发展,并广泛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理论成果.法学的未来发展需要面向互联网、高科技和大数据,面向现代市场经济,面向中国社会的实践需要.

法学科学性、本土性、实践性

141

D903;G642.0;F270.7

2022-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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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141

202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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