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2.01.001
《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述评
《民法总则》更新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理论的更新和经济体制的更新,外加生态观念的更新,经过这番更新,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内容减少,国际共同规则增多,代表了我国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疏离.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导致的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回归民法,以及人格权编的新设,我国过去以商品交换法为参照系建构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还需要重建,以便得到留存和新纳的基本原则能涵摄这三个新的民法典分则编.商品交换法的民法基本原则观的最典型遗留是基本为我国学界独倡的平等原则.学说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跟立法的不一致.我国民法应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一般条款、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平等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139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