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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21.03.00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辨析

引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与"认罚"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进行"认罚"评价时,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悔罪"虽属"罪"的范畴,但仍是"认罚"评价的重要指标.当罪名发生变化时,需要被追诉人重新认罚.不能将财产刑的执行作为评价"认罚"的标准,从而人为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被追诉人认罚的情况下,仍可作量刑辩护,尤其是辩护人在整个程序中均可作量刑辩护.侦查和调查阶段的"认罚"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不宜从严要求,应结合"认罪"进行反向考察.二审阶段上诉人"认罚"是对一审量刑建议的认可,若检察机关未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一审裁判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概禁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似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量刑辩护

135

D925.2;TP391;H315.9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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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135

2021,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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