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6.013
《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
自1958年中苏关系破裂后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不设债法总则,把债法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在20世纪80年代的草案中,还把侵权责任编改名为民事责任编.我国《民法典》基本遵循这一传统,不过把民事责任编还原为侵权责任编,但在总则编保留民事责任章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并另立人格权编.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少国家的民法典都拆散大债法,表明了立法者对盖尤斯过度概括异质性人类行为在一个范畴下的做法的反叛.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以民事责任的宏大范畴概括一切违反民事义务行为,并以之改变整个民法的逻辑结构的尝试,但未成功,导致各国立法者在宽窄不同的含义上使用民事责任概念.我国《民法典》对大债法的拆解,是这两大理论施加影响的结果.
债法总则、侵权责任编、民事责任、人格权编、民法典
2021-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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