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6.006
论高空抛物犯罪的罪刑规范构造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背景
我国学术界反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高空抛物独立成罪的具体理由并非刑法谦抑主义立场的投影,而更多为立法技巧之考量.我国高空抛物法律规范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之现实矛盾、刑法规范的行为规制机能以及司法实践定性的偏差均要求刑法对高空抛物犯罪采取独立式罪刑规范.以法教义学为指导提炼出我国刑法存在行为犯型、具体危险犯型、数额较大型、真正情节犯型、数额巨大型、实害犯型、复合要素型七种入罪模型,高空抛物犯罪应采取具体危险犯型,即具体危险犯+加重犯+减轻犯的罪刑结构,在此基础上进行高空抛物罪的法条设置.
刑法谦抑原则、罪刑规范、情节严重、具体危险犯
2021-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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