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2.005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特殊性研究
自贸区的"境内关外"划分出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境内关外",但无论是自贸区还是知识产权执法,其"境内关外"的本质都只是豁免了关税,而非豁免海关的监管.海关的监管虽未豁免,但基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其侵权行为较难发现,而自贸区对货物的流通实行了更开放自由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知识产权货物的侵权风险,为此海关的监管、执法应基于此种特殊性而进行相应的变通.海关监管、执法的变通方案可依据货物不同的流通路线来具体设计不同的执法方案.
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权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浙江省政法委、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浙江工商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重点课题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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