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20.01.003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建议
编纂民法典需要体系思考和法理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审议稿) (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审议稿)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与2019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一审稿")相较,有多处改进,但在很多地方亦亟需进一步经由法理探讨,以提出完善建议.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集中体现为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表现在第330条至第343条.现就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条文进行探讨,以助推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及科学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完善建议、物权编
D923;F321.1;F832.4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JHQ065
2020-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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