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5.015
预期违约的制度内涵与类型扩展
债务人发生预期违约情事,应当认定其构成违反忠实义务,彻底毁损当事人对合同的信赖,因而债权人无须等到债务届期就可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预期违约的核心案型是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可通过明示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主义务,也可以藉由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等不正当地质疑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适用情形还应扩张至,非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履行不能,以及金钱之债的债务人存在预期缺乏履行能力.倘若债务人缺乏预期履行能力已经高度确定,且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无须给予债务人宽限期提供担保,立即主张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合同忠实义务、拒绝履行、拒绝受领、缺乏履行能力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7YJC820021;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LS2018D66;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项目2018ECNU-QKT013的联合资助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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