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4.006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代理理论范畴之厘定
商事代理理论系以商行为为基础建构自身的规范体系,但因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明确区分,商事代理也就难以完全脱离民事代理的影响.通过考察域外商法理论可知,从行为主体角度对商事代理进行界定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在我国私法体系中,职务代理已被纳入民事意定代理的范畴,并无强行纳入商事代理的必要.商事代理宜限缩为代理商等以代理为业者所实施之代理.同时,满足商事交易实践的需要,应将间接代理引入商事代理的范畴.商事代理人作为商事组织的特殊性决定了商法必须在组织法层面对其予以规制,设置相应的监管规范以监督其行为的合法性,保护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商事代理人以代理为业,相对于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对商事代理人的利益予以适度保护.
商事代理、民事代理、代理商、营业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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