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9.03.005
民法上客体与对象的区分及意义
客体与对象的区分既有其语义学基础,在刑法上也有所贯彻,且与民法紧密关联,民法学界也有许多探索,并日益引起学界关注.就其区分路径而言,客体层次说误判了权利的结构,客体权利说则脱离了权利的视野,均不足取,客体行为说兼有二者之利却无二者之弊,具有合理性.客体行为说可有效解释民事权利诸类型,正确界定民事权利的性质,真正开创了"人格·财产"的私法格局,为人格权正面确权、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基础.
客体与对象、义务人行为、客体行为说、人格权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17CFX026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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