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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9.01.003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的重大变革、创新与完善——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背景

引用
随着《监察法》的通过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我国法律上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追诉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正式确立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以监察机关为主,以检察机关为辅的格局,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发挥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优势并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对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的长期质疑,充分显示出思维创新、制度创新的精神.对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应当理性看待评析,除个别问题外总体上与刑事侦查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基本一致,有些方面还比侦查程序进步.与以往相关党纪政纪程序比,更是进步显著,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但毕竟是新生事物,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立案管辖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17ZDA126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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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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