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6.011
作为民商法立法原理的公因式与一般式
民商法试图运用提取公因式法得到其共同规则,进而将这一共同规则(公因式)等同于民商法的一般制度(一般式),但这种等同是值得怀疑的.求证民商法一般式的基本方法是归纳法,对制度材料的全面收集、一般式的假设与证明为其三个主要环节,这一方法与公因式法存在显著的差异.运用公因式法得不到民商法的一般式,如果想得到两者的一般式,就必须运用归纳法.民法总则有意无意地运用了归纳法来形成一般式,但没有明确地将归纳法作为形成总则的基本方法,这影响了总则的一般性,尤其是忽视了对商法新制度的归纳.归纳法应当作为民商法总则性文件形成的一般性方法.
民商法、公因式法、公因式、归纳法、一般式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金融法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研究"17FFX020
2019-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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