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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8.04.001

分解融合是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路径选择 ——以《商法通则》的立法建议为中心

引用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民法典的编纂,而中国商法学界则在积极酝酿《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制定的实质是民商合一的路径选择问题.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理所当然地包含商事立法的内容.分析表明,《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模糊,没有足够的存在空间,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商法的"去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且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不合.事实上,民商合一的理念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如果另行制定《商法通则》,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间插入一部独立的《商法通则》,反而会导致民法和商法在分分合合中演变成混沌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继续秉承民商合一的立法规划,不必另行制定《商法通则》,但是应当按照"分解融合"的路径,将商法的理念有机地融入民法典之中,这不仅便于理顺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规则,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分解融合的路径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民法典编纂、商事立法、民商合一、商法通则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事一般条款的立法完善研究"19AFX021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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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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