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8.03.006
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兼论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
指导案例67号意在确立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裁判规则,但其裁判理由难谓圆通.第一,“分期付款买卖一般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解释论上行不通,且与司法审判实践不符;第二,未能抓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先货后款”之本质;第三,混淆了《合同法》第94条和第167条的适用;第四,“维护交易安全”之价值判断过于武断.裁判理由的不规范和瑕疵会影响指导案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指导案例参照适用的困境.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应紧密围绕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展开,沿袭和完善生效的裁判理由,紧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并且要与司法实践相契合.
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双创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研究”17CFX029;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大数据驱动下的法治系统工程创新路径研究”17YJC820019
2018-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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