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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8.01.011

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逻辑

引用
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经济时代,影响他人经营活动的行为出现多样化现象,为强化网络新型行为的刑事治理,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之势.在该罪的扩张适用中,(客观)目的解释论基于对实质可罚性的重视以及对法条文义要求的软化而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入罪解释理由,但它与类推解释共享"目的性扩张"之逻辑,因而对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天然的挑战.为了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严格解释,强调对"其他方法"的同类解释规则及其对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从严把控,既反对刑法主观主义,又要反对唯结果论.

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定、目的性扩张、严格解释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16BFX031"和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把握互联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14ZD003"阶段性成果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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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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