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7.03.004
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法人、非法人组织、善意相对人、代表权限制、法人登记、可撤销的决议
D91;D92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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