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从静态到动态的刑法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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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7.02.002

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从静态到动态的刑法学诠释

引用
理解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不仅应静态地确定两个概念的基本语义,还应动态地(亦即按照辩证逻辑和司法逻辑)研究其基本用法.理解法律是以区分法益与行为规范为语言前提的.法益与行为规范的相互统一,不是谁统一谁,而是两者辩证统一于犯罪概念之中.贬斥规范的法益论和贬斥法益的规范论都是片面的.法益与行为规范都具有社会客观性,把行为规范予以立法意志化理解是不对的.只要意识到在司法过程中控、辩、审的相互关系具有正、反、合的辩证性,就不难理解法益具有“正”的司法功能,规范具有“反”的司法功能.而在法官那里,说犯罪是违反规范的法益侵犯行为,与说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规范违反行为,都是片面的.

法益、行为规范、犯罪、辩证关系、司法逻辑

D91;D9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建构问题研究”12BFX055

2017-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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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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