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6.04.011
刑法溯及力适用问题研究--兼与民法、行政法比较
法的安定性及信赖利益保护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理根据。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应与所解释的法律同步适用,无所谓溯及力问题,但因为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准立法性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乃实然的选择,民事司法解释应以是否侵犯一般人的信赖利益决定是否溯及适用。《刑法》第12条第1款中的“处刑较轻”,是指应选择适用对行为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因而即便不直接关涉定罪量刑的所谓刑罚执行方式、程序性规定的变更,也可能影响溯及力适用。除继续犯外的所谓跨法犯,不应整体适用新法。实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溯及力适用。行为时不同于犯罪成立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为行为时,而非重大损失发生之日。
溯及力、民刑比较、信赖利益、处刑较轻、行为时
D92;DF6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成果之一。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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