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5.012
人体器官犯罪中医院的违法行为类型、刑事责任认定与立法改革建议
刑法分则中关于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并不适用于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在医院组织实施人体器官犯罪的场合,可以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可以将医院可能实施的人体器官违法行为分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授权或登记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违反伦理与技术规则以及因出租医疗设备而构成共犯四种情形,涉案自然人可能触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不同罪名。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应该将单位列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针对医院在人体器官移植中的特殊作用增设器官移植审查失职罪,并增设罚金。同时,为了避免罚金的溢出效应,应该增设单位缓刑制度。
器官犯罪、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单位犯罪、组织责任
D92;DF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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