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4.003
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新类型担保、抵押权泛化、统一动产担保
S66;D92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项目号13BFX093;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法立法研究”项目号12YJA820015的支持。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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