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5.04.001
论宪法视域下审计体制的变革*--检察机关行使审计职权的可能路径
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作为世界范围很少仍被采用的审计模式,既不符合宪政的民主原则,也有悖于法治精神。纵观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审计作为财政的事后监督机制、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真正强化其独立性,才能使其真正发挥监督和保障职能。尽管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设计中,也体现了审计独立性的追求,但行政型审计作为一种自我审计或内部审计,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迄今,虽有各种有关我国审计制度的完善建议,但审计职能转为检察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是最可行的现实选择。
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宪政体制、审计独立性、检察监督
D92;D91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债的合宪性审查及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BFX021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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