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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10.013

论法院转介调解之路径

引用
调解系统性进入司法是现代调解运动的核心内容.各国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通过组织和转介调解两种方式来鼓励调解运用.法院转介调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在中国,法院转介调解可以划分为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两种形式.在性质上,前者属于诉讼外调解,后者属于诉讼调解.立案前的法院转介调解不宜称作委托调解.中国的法院转介调解机制运行不畅,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经过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三种附加程序而获得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以调解书结案.

法院转介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

94

D91;D92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3年规划项目“‘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研究——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视角”13FX11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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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94

2014,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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