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9.005
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涤除权、增价拍卖、替代清偿、代价清偿
D92;DF5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