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11.011
论农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质
为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推行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农地利用制度改革是政府的权力还是农民的权利,是新型城镇化发展首先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政府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的改革,旨在解决自身难题,其法律性质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改革农地利用制度的行政行为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形.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只能定性为农民的权利.应从农民行使权利的角度展开新型城镇化建设.
新型城镇化、农地利用制度改革、法律性质
F30;F32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宅基地法律基本问题研究"[CLS2013D141]、嘉兴学院农村法治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