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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11.011

论农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性质

引用
为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推行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农地利用制度改革是政府的权力还是农民的权利,是新型城镇化发展首先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政府盘活农村存量宅基地的改革,旨在解决自身难题,其法律性质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改革农地利用制度的行政行为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形.农地利用制度改革只能定性为农民的权利.应从农民行使权利的角度展开新型城镇化建设.

新型城镇化、农地利用制度改革、法律性质

F30;F32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国宅基地法律基本问题研究"[CLS2013D141]、嘉兴学院农村法治创新团队的研究成果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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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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