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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9.009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的罪名适用问题

引用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名适用、共犯行为正犯化

X9 ;X21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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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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