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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4.013

“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兼及《刑法》第13条的逻辑解读

引用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醉驾入刑、犯罪概念、但书规定、立法学思考

76

D90;D9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法律修辞在司法中的作用研究"12BFXJ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山东政法学院科研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标准研究"2008F01B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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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76

201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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