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4.008
论生态风险视域下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之确立
以生态风险为基本场景,以社会结构转型为时代背景,基于法学视角阐释了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概念提出的必要性、正当性及其法理基础.政府生态安全保障责任的内涵实质在于,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维护生态安全的义务与职责,将生态风险降至最低所应履行的一种兼具风险责任、生态责任、法律责任的新型混合责任形态.
生态风险、生态安全、政府责任、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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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F12
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安全视域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之拓展研究"批准号:CLS2012D224;茂名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茂名滨海新区环境保护政策法制保障研究"2012YB06
2013-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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