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司法考试规范体系统一性的缺失——基于凯尔森规范理论的分析
运用凯尔森规范理论检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规范体系,发现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法官法》第51条第2款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难以回溯到其效力来源的基本规范,从而不具有正当性;二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并没有一以贯之地遵守规范创制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遭遇法律位阶不明、实践地位矛盾的困境,这既是第一点不足的表现,又是第二点不足的根源。
司法考试、基本规范、法律位阶
D90-4(法的理论(法学))
2013-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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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