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延伸回归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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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延伸回归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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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完全基于国家的同意。管辖权延伸理论为国家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提供了一个非正式的途径。经过常设国际法院采用后,管辖权延伸规则首先在其传统的扩展既存管辖权的意义上被加以适用。有时法院对当事国的属人管辖权以及对于某事件的对事管辖权,已经由先前的同意而确立。在程序开始后,当事方不是通过明示的声明就是通过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来承认延展他们的同意以覆盖额外的问题。另外,有时候一个国家会单方面提起申诉以在法院前启动程序,但依赖于有缺陷的管辖基础,或者就是明确不存在有效的管辖基础,有时候还会直接地声明该申诉不在现存的管辖权范围内且法院对被告国的管辖权有待建立。这个时候,法院已接到了申诉,但是它却对申诉的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被告国实际上被给予了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机会。有些时候,通过明示的声明或者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比如不经更多争执就论辩案件实体问题等,被告国在案件启动后会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之后,法院会认为其管辖权已经确立并继续裁断争端。适用管辖权延伸概念的这一方面并非对案件提起之时既存管辖权的延展,而是确立了对该事件的"初始"管辖权。此理论的适用给刻意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家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最后的一条通往国际法院的通道。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家同意、隐含同意、管辖权延伸理论

D99(国际法)

本文根据首次发表于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4;并重印于Towardsan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Martinus Nijhoff 2004修改、翻译而成,特此向出版社鸣谢.翻译主要由梁晓晖和中国政法大学朱利江完成,作者修改、校对.本文的修改和翻译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08&ZD055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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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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