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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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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登记生效原则,房屋和土地上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都依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很多地方的业主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首先论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必要性,即土地登记的空缺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难以行使土地权利,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接下来讨论如何进行登记,通过对实践梳理。发现有地方早有土地分割登记的实践,解决了住宅所在土地的登记问题。而在域外经验中,就住宅所在土地登记除了分割登记,还有分层所有权的登记,就其他部分的土地登记为业主共有或业主团体所有。最后基于这些经验,笔者提出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登记的一些可行途径。

土地登记、分割登记、分层所有权

D923.2(中国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主持的“《土地登记条例》起草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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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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