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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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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自纠

48

D92;D6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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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48

201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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