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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及其债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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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在本质上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情形,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与搭乘者之间的关系属无因管理之债的范畴,对于搭乘人所受之损害,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以承担过错责任为宜.但对于不知搭乘或明确拒绝的、约定免除的、意外事件、自甘风险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好意同乘、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D9 ;U49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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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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