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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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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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个人信息主体多因泄露源头不清而难以有效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对此司法机关或利用表见证据规则,或利用因果关系倒置,平衡两造在诉讼中的力量关系,但也存在合法性欠缺、混淆行为与损害等问题.破题之策在于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规定的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柔化《民法典》一般侵权规范的适用.根据问责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证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性,证明已经履行必要的作为义务.与之配合,安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就因果关系证明而言,问责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民事损害负责,当存在不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时,可以依据法规目的说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鉴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便个人信息是从第三人处泄露或存在第三人故意介入的因素,因果关系也并非当然中断.

个人信息泄露、问责原则、安全原则、安全管理义务、因果关系

497

D913;D082;G206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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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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