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就业形态群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
我国设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透过保险方式,分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老年经济生活风险.其学理基础的演进遵循了特殊风险共同体的形成、国家介入专属保险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的证成逻辑.各国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老年风险的防护大体通过社会保险扩大化、社会保险商业化、商业保险社会化三种路径,其中的第三种为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采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其特殊性表现在政策目的在私法自治的保险契约中的特别安排,具体包括政府引导取代商业自主、共保联营取代国家兜底、匹配缴费取代替代缴费、自动注册取代自愿储蓄、退保限制取代无法退保等规则,以此增强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减少保险制度的替代性,从而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区别.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新就业形态、商业保险社会化、政策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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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2.67;D922.284;D63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92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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