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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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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查封优先权、破产撤销、参与分配

494

D925.1;B82-09;D08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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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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