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场景下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对赌协议场景下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引用
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纠纷应在民事领域解决.即便目标公司实施造假行为,但在没有就重要事项实施欺骗且双方在合同框架确定后再做评估的情况下,在对赌期内兑现收益或补偿投资者损失的,以及行为人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行为人在估值时造假使之严重脱离交易价值,或者在对赌期内虚增业绩,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失灵,被害人由此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可能成立履约环节的合同诈骗罪,是否"实质地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失灵",是衡量被告人是否就重要事项进行欺骗的标尺.综合诈骗犯罪的财产损害是实质性的损失及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对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从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款中扣除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对于尚在对赌期内的案件,还要从被告人虚增额中扣除限售股份的价格;投资方在对赌期内实际获得的收益,也应当予以扣除.投资方在对赌期内为并购的目标企业增资或提供担保的,是为自己的利益所实施的商业行为,不能评价为被害人财产损失.对于涉对赌协议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动辄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做法并不妥当.

对赌协议、合同诈骗罪、重要事项的欺骗、被害人损失、刑民交叉

D925.2;F271;F832.51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45-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2,(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