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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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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长期缺位,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难题.这些难题的妥当解决有赖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在我国法上的引入.就其引入而言,大部分学者所主张的强行法立法方案,构成对保险人主给付范围的强行扩张,在现实层面会引发保险市场风险,在理论层面则完全排除了无抗辩义务责任保险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不应当被采纳.在现阶段,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引入应当选取"任意性规范+提示说明义务"的任意法模式:在立法定义中以有抗辩义务的责任保险作为该类有名合同的典型形态,但保留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的可能.如果作出偏离立法规定之约定,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其目标在于消灭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决策自由的影响,最终以市场竞争而非法律强制的逻辑解决我国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保险、抗辩义务、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提示说明义务

488

F830;D922.284;F270.7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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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38

31-1050/D

488

2022,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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