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根源"必然的共属性"以单纯结果犯为考虑对象.与此相对,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不需要"必然的共属性"即"密接性","实行的着手"在手段行为开始时即被认可."实质的客观说"是以"攻击开始"和"危险性"等标准对密接性进行补充判断.从这一点来看,"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具有互补性.此外,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在判断是否为手段时也有使用实质性标准的余地.在"实质的客观说"中,需要"明确存在""导致既遂的客观危险性".在作为手段特定型犯罪的诈骗罪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是作为手段的"欺骗"行为的密接行为,而是"欺骗"的开始即为着手.另一方面,在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盗窃罪中,对于"实行的着手"来说,接近客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偷梁换柱"案件中,欺骗被害人、制造财物占有空隙阶段对窃取行为而言是必要的,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被骗,则不能认定"实行的着手".
犯罪未遂、实行的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密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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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H319.3;F270
译者受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2019PJC039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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