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
传统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方式经由主体与技术改造,正从倚重单向度的刚性监管、依赖人工和时空条件,向重视包容与效能、协商互动与技术应用等方向演变,但我国行政行为法对此回应阙如.互联网时代公域变迁引发的利益基础、权力结构变动和行政任务拓展等,迫切需要推动行政行为法功能的反思与调适.强制性行政方式的滥用及其对比例原则的僭越,协商型行政方式未跳脱"中心—边缘"结构,及技术化行政方式的规范缺位,暴露了行政行为法治系统与互联网公共治理实践的脱节.应通过推进强制性行政方式适用范围限缩及合比例规制,协商型行政方式类型化及合目的性调整,技术化行政方式的分类规范等路径,助推行政行为法完善发展,提升互联网公共治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公共治理方式转型、行政行为法、强制性行政方式、协商型行政方式、技术化行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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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30;F299.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57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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