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之辩正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之辩正

引用
将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中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恶劣"要件作为限制性条件进行理解的观点存在较多瑕疵.以"情节不恶劣"作为假设前提,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判决文书实证分析,证明其并不存在独立的意义,故此后其也并不具有成为限制性条件的实证基础.从法律条文含义而言,限制性条件说所支持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利用拥挤短暂触碰性器官的行为不应予以重刑的论证混淆了"什么是猥亵"与"猥亵情节是否恶劣"两个问题,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刑法中其他"情节恶劣"的规定从体系上提供了"情节恶劣"属于提示性规定的支撑理由,且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猥亵行为"系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但由于儿童自身的不可猥亵性及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的特殊性,限制性条件说也有违历史解释的原理.

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刑法解释

D924.34;G63;K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99

2022-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5-9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